“抡起大棒打蚊子”——此举被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张兢兢如此评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称,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但仅仅让环保法庭遍地开花,并不能治本。
“理想美好,现实残酷。”吴登明这么描述中国的公益诉讼现状。
修法,保守or开放?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0月24日提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此条规定。
在不少法律与环保人士看来,这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而法规如何落到实处,尚需切实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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