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本刊记者,取证难、鉴定难、立案难、执行难这几“难”,大致可以概括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困。
追根溯源,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环境公益诉讼之途,几多崎岖。仅从立案而言,就困难重重。
“公益”是相对于“私益”而言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组织。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公益组织需要经过批准后方能成为原告,代理公益诉讼,如若由民间组织直接出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则不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极大。简言之,原告起诉,必须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而拒绝受理。
虽然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研究建立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但在现实中,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得到法院受理并胜诉的,在此之前鲜有个案。而这些诉讼案例中,被最多提及的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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