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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理夜间噪声污染出新规 补偿新标准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5-06-10 12:28:07
    昨天,市政府官网首都之窗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业主与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噪声纠纷。市住建委表示,还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补偿,公益项目适当补偿”的原则,共同制定施工扰民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此外,《通知》还明确,中考、高考期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22时至6时禁止一般施工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

    夜间施工须向附近居民公告

    此外,要求建设单位将施工作业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保障施工噪声防治所需费用和夜间噪声扰民补偿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时,还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住建委将出噪声补偿新标准

    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判定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双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市住建委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补偿,公益项目适当补偿”的原则,共同制定施工扰民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据悉,此前本市夜间噪声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不等。

    北京晨报记者 彭小菲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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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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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7 06:12:1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