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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21 10:50:28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

  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第七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 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 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

  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 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

  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主办

  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九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各类:

  (一) 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

  及其它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 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

  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 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

  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

  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 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

  立企业之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应界定

  为不当关联交易。下列关联交易为不当关联交易:

  买入产品、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高于或出售产品、

  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低于通常交易的价格条件;

  提供劳务、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低于或取得劳务、

  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高于通常标准,通常标准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为同一国家、同一行业普遍采用的惯常标准;

  收购无形资产或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出售无形资产或股权的

  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实际价值可按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股权

  进行综合评估的价格;

  为关联人的利益而放弃商业机会、为执行母公司的决策而致使公

  司从事不公平交易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已经

  或将从母公司的利润或其它决策中得到充分补偿的,不视为不当关联

  交易;

  不积极行使对关联人的股权、债权或其它财产权利,致使公司和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

  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

  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方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

  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

  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应由董事会委托律师,

  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作出决定。如决定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

  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或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采取的回

  避措施。

  第五章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该董事计入法定人数,且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上述有关联关系的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八条 如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范围内,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视为作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

  断,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应明确告知该关联股东该项关联交易应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征求中小股

  东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

  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

  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或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关联董事回避后

  董事会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亲自出

  席或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六章 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可以出席监事会会议,

  并可以向监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

  决。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如系有关联关系的监事,不得就该议案

  或事项授权其它监事代理表决。关联监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授

  权委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依据职责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行使监督

  权,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监事会对与监事有关联关系

  的议案或事项做出的决议,须经非关联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

  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 与监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 监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拥有控股权的,该

  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参加,监事对该关联交易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有关重大关联交

  易的意见。

  第三十条 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予以纠正,

  必要时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

  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

  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偏离值不

  超过 5%;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

  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

  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

  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该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明确意见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前款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下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该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

  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

  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或者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

  时,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重新修订或者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

  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

  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主办券商提交下

  列文件备案: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主办券商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董事会表决情况;

  (三)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六) 交易目的,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八) 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

  保或其他保证;

  (九) 交易设计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

  售所得款项拟用作的用途;

  (十)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经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豁免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除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

  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

  “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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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金在线 编辑:yangchun2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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