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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保护青山
发布时间:2012-05-08 14:01:10

    中国环境报记者丁冬沈阳报道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首次制定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体现出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另外,《条例》在兼顾生态保护、人工影响生态的程度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并针对不同的区域,规定相应的禁止性行为和合理利用的相关规则。

    年初,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将青山工程与碧水工程和蓝天工程列为辽宁改善生态环境的"三大工程"。鉴于青山工程在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亟待依法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辽宁省决定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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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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