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收藏本站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29 14:59:04
ormal style="TEXT-INDENT: 21.25pt">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5-03 02:09:1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