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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29 14:59:04
T-INDENT: 21.25pt">(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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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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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3 04:11:1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