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收藏本站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29 14:59:04
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界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超过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时,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5-03 00:51:0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