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省教育厅公布《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根据新的管理办法,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同时要求,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的,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评选特级教师须具备七大条件
根据评选办法规定,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要想评选为特级教师,必须具备七大限制条件: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
值得一提的是,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在评选时,学校应该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特级教师津贴,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另外,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
在特级教师的管理考核方面,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特级教师不宜兼任社会职务
另外,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的,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特级教师如果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一旦发现,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证书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