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地方频道-内蒙古 环境警示

|| 收藏本站

内蒙古明确9种挂牌督办环保案件类型
发布时间:2010-09-03 14:21:40
    新报讯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我区日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办法》规定以下9种环保案件可以作为挂牌督办备选案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自治区领导批办、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环境违法案件;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有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案件;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精神的政策、文件等;经当地环保部门严令纠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需追究行政责任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办法》同时对承办机关、违法主体提出了明确规定:承办机关在督办期限内,未按《环境监察通知书》的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行为,致使企业违法状态继续,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移送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违法主体在督办期限内,未按《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承办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如违法主体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违法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4-20 17:32:2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