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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转入江西行政区机动车须达“国Ⅲ”标准
发布时间:2012-11-19 15:13:37

    本网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对老旧机动车管理,防止周边区域高污染的老旧机动车辆转入江西省,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江西省规定,今后,转入江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为“国Ⅲ”标准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的达标车型。

    江西省要求,今后,转入江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标准)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的达标车型,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对不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或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至江西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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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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