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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滥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补栽282棵树免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0-10-28 14:12:03


    “我没有办理采伐手续,便滥伐了141棵刺槐树,给国家林业资源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事后我很后悔……”昨天,随着灵宝市村民张某的悔过书分别交到灵宝市检察院和林业局及村两委,他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也随之开始。

    1月4日,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故县镇帝王新村的141棵刺槐树采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灵宝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他们决定对张某做附4个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

    4个附条件是:1.张某提交书面悔过书。2.张某补栽2倍树木。3.考察期内,张某义务协助本地护林员做好林业相关资源的巡护。4.张某应积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村组的帮教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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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处理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考察,当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履行了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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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网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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