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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动车尾气超标将扣行驶证
发布时间:2010-10-21 14:38:20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后汽车尾气排放超标不得上路

    1、机动车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机动车在遇到抽检时不得拒绝

    环境部门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也可以采用停放地抽检方式。

    意见稿规定了详细的抽检制度,并要求被抽检单位、被抽检司机不得拒绝抽检。

    经抽检机动车超过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后,凭复检合格证明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出示检测结果,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可拍照举报“黑尾巴”车

    意见稿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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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频道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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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20 09:26:0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