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后汽车尾气排放超标不得上路
1、机动车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机动车在遇到抽检时不得拒绝
环境部门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也可以采用停放地抽检方式。
意见稿规定了详细的抽检制度,并要求被抽检单位、被抽检司机不得拒绝抽检。
经抽检机动车超过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后,凭复检合格证明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出示检测结果,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可拍照举报“黑尾巴”车
意见稿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