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七)严格重金属排放企业上市等环保核查。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等环保核查工作,严格审查,对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并拒绝开具相关环保证明。同时要开展后评估和完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八)探索建立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探索和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九)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各单位要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不断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今年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较多的区试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推广,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水平。
(十)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重点防控区域要确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和空气质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濒次。对所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从2010年6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各单位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对应急预案进调整和完善,要将重金属污染事故预防作为其重要内容,报市环保局备案。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配齐必须的应急设备。
(十一)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受污染的土壤、场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对于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企业负责治理。对于无责任主体的重金属污染土壤问题,按省、市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借鉴国内外治理经验,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