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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10-08-26 11:36:29
严格重金属排放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环保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要进行关停拆除。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污染状况与风险评估工作,对已经投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要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结合去年全市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督查和后监督查工作。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取排;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立即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染泥要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要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五)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六)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每两年依法对全市重金属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其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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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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