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2010年前,按照建立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现代化的示范典型;2012年底之前,全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十一)试行环境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态度、执法形象、执法水平、执法实绩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个人成长进步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法工作,进行学习、整改,在6个月内仍不达到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充实环保执法力量。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环境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市(州)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加强执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有条件的地区,环境监察网络要向乡镇延伸。
六、强化措施,确保环保执法取得成效
(二十三)强化环保执法目标考核。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及“三同时”执行率、环保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率和传输率、排污费核定与征收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等执法内容作为年度环保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队伍是否依法监管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先进单位”、“十佳环境执法标兵”评选等活动。
(二十四)加强内部监督和稽查。突出抓好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严格落实调查与处罚分开、罚缴分离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积极开展环保专案稽查、排污费稽查和队伍建设行风行纪稽查活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
(二十五)加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紧密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领导干部、环境监察人员、环保行政审批人员等责任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