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机制。省、市(州)环保部门在完善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各地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予以督办检查。对一般违法案件实行书面专案督办,对重大环保违法案件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对地方查处不力、久拖不决的直接立案查处,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十)推行环保系统内部执法协作机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与处理、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监管部门应暂缓审批该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污控部门应暂缓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规财部门应暂缓该企业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十一)实行环保信访案件督办和回访制度。对群众反复投诉的,要实行专案督办,并由法制、监察、信访机构及时回访当事人,严防群众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
(十二)推行环保违法案件后督察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行动、办理投诉举报、承办上级批示、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等工作中,凡发现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全部立案,并及时进入调查取证程序。经调查取证,确定不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解决问题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撤销立案;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要重点对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限期治理措施落实、限期缴纳排污费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后督察,确保每起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十三)推行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市(州)、县(市)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通报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省环保厅每季度向省级新闻媒体或省环保网站通报国控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国家和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十四)试行市(州)、县(市)半年无环保行政处罚书面说明制度。自2009年7月起,凡市(州)、县(市)半年内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书面向省环保厅报告并说明本辖区半年内环保违法行为立案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主要污染源排污达标情况、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