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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26 10:28:41
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并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四)全面推行环保执法文书标准化与案卷化。2009年底以前,全省环保系统要统一采用省环保厅公布的执法文书格式,实行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费核定、环境监察(稽查)、环保专项行动和信访办理等环保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制度,推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一档”。全省环保系统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视情况由省环保厅进行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规范日常环境监察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县(市)级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市(州)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抽查。省环保厅不定期地对各地开展以“飞行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督察活动,对现场发现的违法问题,直接立案查处。

    (六)完善环保执法制度。健全环保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明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监督执行、审查审核和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时限及要求,严把调查、处理和执行三个重点环节。制定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等具体办法,明确环保执法的重点、范围及程序,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程序,严格环保执法行为。

    (七)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省环保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北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各市(州)也要针对实际,出台并实施相应的规定。

    (八)实施环保执法统计与重大处罚备案制度。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区域环保执法情况。各地环保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创新机制,增强科学履职能力

    (九)建立严密的督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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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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