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积极稳妥地处置重金属污染,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防范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武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全面开展。

    目标是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是:将铅、镉、铬和类金属砷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青山、蔡甸、汉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区作为重点防控区域。将含铅蓄电池业、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将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重点防控企业。

    工作内容:

    (一)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今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落后小炼铜、小炼铅、小炼锌等产能工作,完成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小炼铜、小炼铅、小炼锌等工艺和设备的关闭取缔工作。

    (三)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重金属排放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环保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要进行关停拆除。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污染状况与风险评估工作,对已经投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要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结合去年全市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督查和后监督查工作。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取排;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立即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染泥要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要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五)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六)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每两年依法对全市重金属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其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收,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七)严格重金属排放企业上市等环保核查。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等环保核查工作,严格审查,对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并拒绝开具相关环保证明。同时要开展后评估和完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八)探索建立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探索和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九)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各单位要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不断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今年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较多的区试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推广,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水平。

    (十)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重点防控区域要确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和空气质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濒次。对所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从2010年6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各单位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对应急预案进调整和完善,要将重金属污染事故预防作为其重要内容,报市环保局备案。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配齐必须的应急设备。

    (十一)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受污染的土壤、场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对于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企业负责治理。对于无责任主体的重金属污染土壤问题,按省、市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借鉴国内外治理经验,逐步加以解决。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3-29 09:50:59,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