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保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但是,当前我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区域性、结构性污染严重,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地方忽视环境保护,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产业有所抬头;一些地方为保增长,放松环境监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我省环境保护面临新挑战。

    (二)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执法工作。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环保执法为民,切实转变执法思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形象,大力加强环保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以铁的态度、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加快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铁军,全面提升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全力支持和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环保执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三个突出问题,坚决扭转环保执法偏软的局面。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研究具体措施切实贯彻落实,为促进污染减排、建设生态文明湖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制度,规范环保执法行为

    (三)推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组织清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有悖于环境执法的文件一律废止。今后,我省环保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并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四)全面推行环保执法文书标准化与案卷化。2009年底以前,全省环保系统要统一采用省环保厅公布的执法文书格式,实行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费核定、环境监察(稽查)、环保专项行动和信访办理等环保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制度,推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一档”。全省环保系统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视情况由省环保厅进行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规范日常环境监察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县(市)级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市(州)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抽查。省环保厅不定期地对各地开展以“飞行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督察活动,对现场发现的违法问题,直接立案查处。

    (六)完善环保执法制度。健全环保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明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监督执行、审查审核和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时限及要求,严把调查、处理和执行三个重点环节。制定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等具体办法,明确环保执法的重点、范围及程序,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程序,严格环保执法行为。

    (七)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省环保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北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各市(州)也要针对实际,出台并实施相应的规定。

    (八)实施环保执法统计与重大处罚备案制度。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区域环保执法情况。各地环保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创新机制,增强科学履职能力

    (九)建立严密的督查督办机制。省、市(州)环保部门在完善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各地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予以督办检查。对一般违法案件实行书面专案督办,对重大环保违法案件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对地方查处不力、久拖不决的直接立案查处,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十)推行环保系统内部执法协作机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与处理、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监管部门应暂缓审批该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污控部门应暂缓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规财部门应暂缓该企业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十一)实行环保信访案件督办和回访制度。对群众反复投诉的,要实行专案督办,并由法制、监察、信访机构及时回访当事人,严防群众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

    (十二)推行环保违法案件后督察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行动、办理投诉举报、承办上级批示、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等工作中,凡发现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全部立案,并及时进入调查取证程序。经调查取证,确定不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解决问题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撤销立案;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要重点对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限期治理措施落实、限期缴纳排污费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后督察,确保每起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十三)推行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市(州)、县(市)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通报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省环保厅每季度向省级新闻媒体或省环保网站通报国控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国家和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十四)试行市(州)、县(市)半年无环保行政处罚书面说明制度。自2009年7月起,凡市(州)、县(市)半年内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书面向省环保厅报告并说明本辖区半年内环保违法行为立案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主要污染源排污达标情况、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明确责任,营造良好的环保执法环境

    (十五)推行环保执法目标责任制。对逾期未完成省政府年度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环保执法指标(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率为100%;国家和省级督办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他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不低于85%等)、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年度故障率或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率超过20%的地方实行“两取消一否决一限批”(取消一个年度的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支持,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区域限批),并向全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十六)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在重点企业推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环境管理,提高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按规定对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予以评级,分级推行评先创优、市场准入、专项治理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不同政策,并向项目审批、金融信贷、供电供水等有关方面通报或提出建议。

    (十七)推行违法排污企业公开道歉制度。各地环保部门针对严重违法排污、屡查屡犯或发生重特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的企业,除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责令企业负责人在新闻媒体、网站上向公众道歉。

    五、注重基础,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无证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协管员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十九)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制定“十二五”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教学、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岗位培训力度,重点解决好当前执法人员“不会查、不会管”等问题,全面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环境现场监察能力。编发《湖北省环保行政执法常用知识手册》,定期组织培训、考试或竞赛活动,并通报考试结果。

    (二十)改善环保执法条件。组织实施《2009年—2012年湖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大执法投入,力争2010年前,按照建立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现代化的示范典型;2012年底之前,全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十一)试行环境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态度、执法形象、执法水平、执法实绩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个人成长进步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法工作,进行学习、整改,在6个月内仍不达到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充实环保执法力量。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环境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市(州)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加强执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有条件的地区,环境监察网络要向乡镇延伸。

    六、强化措施,确保环保执法取得成效

    (二十三)强化环保执法目标考核。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及“三同时”执行率、环保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率和传输率、排污费核定与征收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等执法内容作为年度环保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队伍是否依法监管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先进单位”、“十佳环境执法标兵”评选等活动。

    (二十四)加强内部监督和稽查。突出抓好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严格落实调查与处罚分开、罚缴分离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积极开展环保专案稽查、排污费稽查和队伍建设行风行纪稽查活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

    (二十五)加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紧密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领导干部、环境监察人员、环保行政审批人员等责任人,依照国家《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监察部10号令)和我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严肃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二十六)推进环保行政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公开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费核定与征收、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以及环保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在省环保网站设立专栏,公布举报方式,公开受理公众对我省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管
Published at 2024-04-27 07:50:1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