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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强调
发布时间:2013-11-01 14:37:35
    11月1日讯(张杰陈学通编辑)昨天上午,市长王亮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会议强调,目前大气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还将迎来城市建设的高峰期,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会议认为,《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施行,并于2010年9月20日进行了修改。但随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为打造碧水蓝天工程,进一步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对《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会议指出,新修改的《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由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鹿泉、藁城、正定、栾城辖区内,扩展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新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参照执行;加大了建设单位监管的职能,增加、调整了文明施工的条款,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要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会议提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其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土方要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要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要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时,要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另外,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

    会议还研究并原则通过《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听取了关于石家庄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情况的汇报。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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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石家庄日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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