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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消防不过关不发房产证
发布时间:2012-09-14 14:29:49

    日前,我省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意见》还强调,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要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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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燕赵晚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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