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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七类非文物历史建筑将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03-26 16:16:48

    青岛近日下发印发《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七类非文物历史建筑被纳入保护范围。

    《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含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名人故居、旧居等。

    根据《办法》,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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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大众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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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7-04 05:52:2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