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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立法管理河道采砂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万元
发布时间:2010-08-19 11:00:03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文彩云)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可以在8月20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稿》明令禁止无证采砂的行为,非法采砂最高将可处2万元罚款。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修路、架桥和兴建楼房都需要大量石砂。有的个体户瞄准上采砂这一行业,为牟取个人利益铤而走险,进入河道禁采区肆意非法采砂、随意堆放废弃土、沙,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和水上船只的交通安全。

    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避免河道采砂造成周边的环境污染,《意见稿》规定: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意见稿》还设立了保证金制度,以保护采砂环境。按照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人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砂人。

    《意见稿》还详细地列出了河道采砂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无证采砂的,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对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危及水工程、航运、水文、通信等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意见稿》还特别规定,农村居民在河道内采挖少量自用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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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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