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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严重环境违法不准上市
发布时间:2011-02-25 15:05:52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雅琴)上市之后再进行环保整改,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将不再被获准。记者昨日从环保部门获悉,企业若在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受到环保罚款10万元以上等,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即企业不准上市。该措施将于半年后实施。

    过了环保关的企业可申请

    根据国家环保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一年内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否则,各级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也就是说,企业不能获准上市。其中,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违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

    此项规定无疑对那些准备上市的公司在环保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根据东莞市环保局此前定期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东莞仍存在众多受到环保罚款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的企业也不少。

    弄虚作假将列入黑名单

    《通知》还要求,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国家环保部还明确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根据《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将在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将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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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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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19 18:36:52,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