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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严禁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
发布时间:2012-04-20 15:39:24

    本报讯(记者刘洋)在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将严禁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4月19日,《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

    《办法》规定,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并在12点至14点和0点至6点期间避免或者减少使用强噪声机具施工;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2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办法》还明确了机动车严禁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一旦违反,驾驶员将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针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悼念、聚会、饲养动物、家庭娱乐产生的一些扰民噪声,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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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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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17 06:15:2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