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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出台政策填补水源保护空白
发布时间:2011-08-05 16:20:07
 

新闻速读今后在晋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在水源保护区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将面临严格的处罚,最高可罚款3万元。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最高可罚款3万元。”近日,晋宁出台的《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除柴河、大河等水库外的其他集中式水源水库管理依据空白的局面,完善了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有时候,我们为了劝说村民不要再水库边放牛,一天往返跑同一个水库好几次,因为有的村民你前脚一走,他后脚又把牛拉到水库边。”晋宁县水务局水利管理站站长王汝邦告诉记者。晋宁大小水库有15个之多,管理压力比较大。由于晋宁水源地水库中,柴河、大河水库的执法依据可直接参照《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执行,而其他集的水源水库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定,在日常的水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中没有法律依据和规范性的支撑文件。自1998年以来,晋宁县一直在完善《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告》,并在水库边通告,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各种类型的水诉案件时有发生,执法也较为困难。

 

为填补这一空白,规范水事活动,强化生态建设,防止水体污染,晋宁经过前期大量的调查研究,举行了针对管理办法的听证会,多方征求意见,由晋宁县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出台了《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管理办法》。据晋宁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吴红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双龙水库、大春河水库、洛武河水库、马鞍塘水库等承担乡镇、街道办事处供水任务的饮用水源水库。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定了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提出水源保护区中分级明令禁止的具体行为,明确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内容。

 

除了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办法》还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旅游、露营、野炊、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移动、破坏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等警示标志的,也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昆明日报记者黄河清通讯员王汝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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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昆明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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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14 13:57:5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