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 水源区排污强制关闭并罚100万
作者:佚名 来源:昆明日报

    29日,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严厉查处措施,整治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查封其经营场所并没收财物;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外,还将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罚款。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一经查证属实,最高奖励8万元。

    会议决定,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取缔的无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一并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罚款。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强制拆除私设暗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罚款。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停产等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将进一步采取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措施。

    会议决定,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故意违法偷排或无照经营的行为,业主在本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5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最高给予8万元的奖励。14个县(市)区及5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辖区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或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此外,对于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污染企业依法承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上市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环保执法及考核问责规定共11个制度文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行政执法,强化组织协调,认真落实好违法排污行为的各项整治工作。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昆明市县(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及市级部门城镇化率等九项差别化考核指标体系》、《昆明市县(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及市级部门城镇化率等九项指标差别化考核办法(送审稿)》,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服务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的意见(送审稿)》。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昆明日报 记者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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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6-18 00:33:2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