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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6-01-27 11:07:27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从今年3月1日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大气治理。

  在过去一年中,《条例》经过3次审议修改,期间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

  几经完善后,今年1月,在河北省“两会”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条例》是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

  《条例》共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仔细翻看《条例》,记者看到,在93条规定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占了47条,超过一半。措施严、标准严、处罚严、问责严,使《条例》成了河北史上最严的治霾法律法规。

  措施严:

  33条措施涵盖所有涉气污染,煤炭消费要实现负增长

  “《条例》最重头部分是第三章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章有33条,占了整个规定的1/3还多。” 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告诉记者,这些治理措施,分别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污染防治五方面着手,对河北大气污染防治做了详尽的规定。

  “从污染因子看,33条治理措施囊括了PM10、PM2.5、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治理,同时对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治理要求。”陈国鹰解释说,从污染源看,既囊括了点源污染治理,又包含了面源污染治理,无论是治理的深度还是治理的广度都有新的突破,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河北,《条例》治霾措施之严史无前例。”

  河北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记者翻开《条例》看到,在燃煤污染治理中,以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为目标,河北提出,设区市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禁止原煤散烧,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同时,还提出要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等。

  “河北是重工业大省,工业污染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大。结合河北实际,《条例》用了9条的篇幅对工业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其中提出了不少创新性举措。”河北省环保厅巡视员王雅君举例说,比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等措施;对工业生产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和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等的排放,《条例》首次进行了规定,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是河北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为有的放矢地治理扬尘污染,《条例》做了许多详细规定,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企业料堆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等。

  “在机动车尾气治理上,《条例》首次提出要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增加了对机动车集中存放地大气质量监督抽测和对行驶机动车的遥感监测内容。”王雅君说。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对生活类大气污染源提出了新要求。”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志军解释说,比如,《条例》对烟花爆竹燃放以及露天烧烤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标准严:

  重点区域与京津看齐,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要统一

  京津冀地区唇齿相依。鉴于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扩散特征,必须实施联防联控联治,才能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为此,《条例》开辟了“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专章,对京津冀地区在大气污染上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标准”向京津看齐。《条例》第61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河北省相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要统一,“出拳”要协调。《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条例》还规定,河北省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自治区的科研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以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处罚严: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之所以引起各界关注,还在于处罚非常严。这种严格不仅仅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很多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更与公众密切相关。比如,原来我们见惯不怪的遗撒渣土、露天烧烤、焚烧秸秆等行为,等《条例》实施后,可能就要面临处罚了。”张志军说。

  张志军表示,按照《条例》第87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渣土,最少处罚2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张志军说。

  记者注意到,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条例》则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权限,处罚上不封顶。

  《条例》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在扬尘污染治理中,《条例》也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对于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不仅仅对排污单位处罚严,对监管部门同样要求很严,会进行追责、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也给环境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高英华向记者解释说,比如,《条例》第77条就列出了可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10种行为。

  记者看到,这10种行为分别为:(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处罚严,效果就会显现。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排污行为。”高英华说。

  问责严:

  约谈、追责多管齐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

  “《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怎么治理大气污染,做不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做不到,同样要严肃问责。”高英华说,为了让这个最严《条例》得到最好的落实,《条例》还以专章形式对“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

  记者看到,与旧《条例》相比,此次出台的新《条例》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究、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人大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在考核约谈制度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执法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条例》规定,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不难看出,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完善,为最严治霾《条例》中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高英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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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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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3-29 13:22:4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