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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发布时间:2015-10-26 14:44:39
    ◆本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冯涛

    王炜玮

    河北省邯郸市近日出台《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行奖惩,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落后的县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先进的县。

    治理大气持续发力

    近年来,邯郸市在大气治理上不断持续加力,强力推进污染减排治理工程、取缔“三小”企业等一系列大气治理措施,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2014年,邯郸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88天,较2013年增加34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减少18天,PM2.5浓度下降16.5%。今年1月~9月,达标天数较去年同期增加44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减少40天,PM2.5浓度下降23.4%。

    尽管邯郸市大气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作为一个资源型重化工城市,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空气质量依然排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后10名,多个县(市、区)在全省空气质量排名中靠后。

    据邯郸市环保局局长崔红志介绍,邯郸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10月起开始实施。《办法》将根据每季度国控、省控和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综合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重奖与重罚并举

    “为了使《办法》真正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邯郸市在经济上实施高额度的奖惩,在政治上进行严厉的问责。”崔红志告诉记者,可以说是让其“经济上感到痛,政治上感到怕”。

    邯郸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日升介绍说,邯郸市此次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将分为两个范围实施。对4个国控和两个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的丛台区、邯山区等地,按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最后一名县(区)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第一名县(区)。对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5个县(市、区),对后三名县(市、区)分别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前三名县(市、区)。

    侯日升解释说,《办法》政治问责同样严厉,对一个季度排名靠后扣留生态补偿资金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预警;对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扣留生态补偿资金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在全省143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中,年内在全省有1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预警;年内在全省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内在全省有连续3个月及累计4个月以上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奖惩措施倒逼各地铁腕治污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告诉记者,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同样,高额的处罚也会使人倍感压力。

    记者了解到,在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部署会议后,许多县委书记和县长纷纷议论,认为此《办法》太严厉了,压力太大了,使他们不得不关注环保,不得不重视环保,不得不重视大气治理。

    “邯郸这种奖惩措施,就是为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尤其是突出了政府在大气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崔红志说,一奖一罚就是200万元的差距,哪个县长都不可能不在意,都会心疼。“这种奖惩措施会倒逼各(市、区)政府采取铁手腕硬措施,全力做好大气治理工作。”

    同时,邯郸市环保局将各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市财政局奖、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有关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发放。

    据介绍,县(市、区)所获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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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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