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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处置洋垃圾污染环境被依法立案
发布时间:2015-05-27 14:55:55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陈伟 记者晏利扬

    编者按

    新环保法实施半年在即,各地环保部门利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权力,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特别是对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的运用,有效震慑了污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初步树立了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新形象。

    但是,现实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关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拘留法律适用方面,2015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办理的首例行政处罚的环境污染案件中,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对涉案的12名印染小作坊负责人,分别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被处以10天行政拘留,案件圆满办结。

    舆论关注的是,企业今后不能再把乱倒污水不当回事了,即使够不上刑事处罚,警方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样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而当地环保部门关心的是,今后移送案件可不可以不再这么费劲了。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环保部门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即可。

    可问题偏偏出现在移送对象上。

    由于杭州市主城区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江干环保分局是以杭州市环保局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公安部门是属地管理,按照公安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同级移送规定,原则上只有先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再由杭州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江干公安分局管辖。

    经过双方不断地沟通磨合,案件在事前双方就移送达成了一致,由杭州市环保局盖章后移送江干公安分局。

    以上不过是基层新环保法执行中遇到无数难题中的小小一个,中国环境报《法治周刊》了解到,各地还有不少问题待解,更有不少经验值得分享。

    今后,我们将不定期陆续推出。

    我们关注你们,更希望听到你们的真知灼见,期待您的投稿。

    投稿邮箱:xfyfzw@sina.com

    当事人彭某,因非法从事洋垃圾加工,污染环境,今年1月初,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环保分局依法立案,责令停止排污、停止生产。

    本着法理、情理结合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每次向彭某送达处罚文书的同时,都耐心的宣传新环保法,希望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然而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回到这处加工点检查,发现彭某重操旧业。

    5月13日,当事人彭某被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边防派出所公安干警依法传唤,当天就被执行行政拘留。

    ■ 新闻链接

    “任性”处置洋垃圾

    “当时场地上堆放着大量洋垃圾,除了洋垃圾和直排废水,就是当事人居住的简易棚。这些洋垃圾经过粉碎后全部混在一起,通过简单清洗,废水直排外环境,污染是比较大的。”台州市环保局椒江分局宣教科科长王卫说。

    王卫告诉记者,涉案的加工场位于椒江区城郊一个工业区的死角,仅60平方米左右,非常隐蔽,如果不是有针对性地寻找,很难发现这个场地。

    外来务工的当事人彭某,经营着这块洋垃圾加工场地,既老板又当工人。

    “任性!”这是椒江环保部门对彭某最直观的评价。

    椒江环保分局在今年1月8日检查时,发现了这处非法洋垃圾加工场地。按照正常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对彭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当场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排污,停止生产。

    随后,椒江环保分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着法理、情理结合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在每次送达处罚文书时都向彭某宣传新《环保法》,希望彭某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新《环保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及时停止生产、排污,在受到处罚后即可免于行政拘留。” 台州市椒江环保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黄健说,但直到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时,彭某还在继续生产。

    5月8日,椒江环保分局依法将案卷移送至椒江公安分局。5月13日,当事人彭某在椒江三甲边防派出所被公安干警依法传唤,当天执行行政拘留。

    打而不绝的非法处置

    浙江省台州市是全国洋垃圾的主要集散地之一,按照有关规定,洋垃圾必须在经过审批验收的正规拆解园区内进行拆解加工。

    但是,由于洋垃圾拆解后剩余的废塑料等下脚料,如果能在园区外私下加工,成本会大大降低,利润则较为可观。受利益驱动,大量洋垃圾下脚料就这样偷偷流出园区。

    黄健告诉记者,近年椒江环保分局将打击洋垃圾作为日常执法的一项重点,但由于非法洋垃圾加工点存在“三低一高”特点,一直以来给执法带来困难。

    一是加工场地建设成本低,几根毛竹棍撑起一张遮阳网,就可以作为洋垃圾加工场地;二是原料成本低,由于是洋垃圾的下脚料,又是从园区非法流出,当事人从园区收购的价格就很低;三是生产成本低,从事非法洋垃圾加工的大都是外来人员,与其说是老板,不如说他们是工人更为贴切。干活的不是他们自己就是亲朋好友,一个非法加工场就是他们的“家”。

    而“一高”,则是执法成本高。以前,椒江环保分局每年都会多次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日常的“单兵作战”更是频繁。但由于取缔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有限,当事人往往是一见到环保部门执法就立马清理搬迁,过段时间再重操旧业。

    新法带来新办法

    新《环保法》实施前后,椒江环保分局一直在思考如何利用新法解决非法洋垃圾加工点打而不死的问题。

    很快,他们就从新《环保法》中找到了打击非法洋垃圾加工的两个“杀手锏”:未批先投产并责令停产拒不执行可行政拘留;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各类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也可行政拘留。

    今年年初,椒江环保分局在全局执法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将非法洋垃圾加工行业作为今年践行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案件的重点行业之一。

    执法人员在吃透新《环保法》及《暂行办法》精神同时,制定了《洋垃圾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积极部署新一轮打击非法洋垃圾加工点专项行动,并按照方案确定的行动细节,开展辖区非法洋垃圾加工点行政立案工作,成效显著。

    彭某的洋垃圾加工点,1月8日首次被查处,但为什么直至5月8日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呢?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黄健告诉记者,按照这条规定,环保部门依据新《环保法》查办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时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职权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作出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

    针对未批先投产、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第二个前提则设置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门槛,即“仍需要移送”。

    “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就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而如果当事人拒不停产,应该进行移送。” 黄健说,这起案件中,椒江环保分局在向彭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曾多次到现场开展后督查,都未发现彭某在生产。但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时,发现彭某又重操旧业恢复生产。

    据彭某交代,在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后的一段时间内,她觉得环保部门查得紧,应该避避风头,于是停产了一段时间,到5月份感觉风头应该过了于是又重新生产,刚好被环保部门逮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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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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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5 20:36:04,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