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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机动车上路要环保证明
发布时间:2013-10-08 07:58:27

  本报讯(记者 岳冠文)从今年12月1日起,如果你的车没有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就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不能进入某些地段行驶。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印发,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时,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但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机动车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或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外地车转移登记时应检测

  办法的出台是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办法规定,12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厂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移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接受排气检测,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在12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2月1日前已登记且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排放不达标等于不能上路

  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

  对于委托本市代检的且尚未在注册登记地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籍号牌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限行区域通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年审时申请换发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年审)的期限一致,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机动车年审时,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换发。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原标题 [12月1日起,机动车上路要环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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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yangchun4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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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6-30 14:10:3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