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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时间:2013-09-17 19:55:47

(五) 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 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 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 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 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六、复议的结果

  (一)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 变更决定;

  (四) 撤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 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当事人权利

  (一) 阅权,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撤回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三) 拒绝再取证权;

  (四) 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五)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 提起诉讼权;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复议受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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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查查吧 编辑:yangchun5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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