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 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 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 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 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六、复议的结果
(一)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 变更决定;
(四) 撤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 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当事人权利
(一) 阅权,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撤回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三) 拒绝再取证权;
(四) 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五)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 提起诉讼权;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复议受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