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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三大法规已成打击报复举报人利器
发布时间:2013-09-06 07:55:51

  法律专家:

  打击报复举报人,滥权者有三大“法律利器”

  中国青年报记者 李林

  “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提出质疑。

  在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国青年报8月29日曾以《湖北钟祥:村民向排污企业索赔 却因敲诈勒索被刑拘》为题报道)中,曾祥斌担任魏开祖的辩护律师。除了提出上述质疑,曾祥斌还在辩护词中写道:污染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大生化工的污染也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魏开祖和其他村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也是法律所倡导的,诉讼、上访、举报、私下调解,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手段,所以,这些环保维权,从过程到结果,都不应该被扣以敲诈勒索的帽子。

  司法是不应被异化的公器

  事情的起因,源自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博弈。

  2006年,钟祥市大生化工厂(后更名为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记者注)在刘冲村落成。2008年起,大生化工厂陆续投入生产,为10万吨/年硫酸和10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

  但由于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并屡出事故,污水、有害气体、粉尘、噪音导致刘冲村村民的猪圈、山林、庄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和排污工厂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5月前后,村民们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最终,两名猪圈、山林受损的村民魏开祖、余定海分别拿到了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同时,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还同居住于其6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17户村民达成了环境补偿协议,17户村民每年可获得两万元环境补偿。

  至此,刘冲村村民和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葛似乎已画上了句号。但在签订环境补偿协议的第二年,17户村民没能依协议拿到两万元补偿款。2012年9月,姚成英、余定海和其他几位村民再次上访。

  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9月6日,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门发出对魏开祖、余定海的控告书。此时,距离魏开祖、余定海得到赔偿,已经有近一年半的时间。

  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魏开祖和余定海曾多次组织群众到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围堵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钟祥市环保局大门,这给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带来很大压力。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分别付给魏开祖和余定海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

  2012年9月27日和10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将魏开祖、余定海刑事拘留。自此,一起环保维权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尽管案件至今还未得到最终裁决,但曾祥斌笃定,两名被告人属正当的环保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一定会被判无罪。余定海的辩护律师张丹杰在一审辩护词中更是指出,司法是公器,一切主体皆应在其框架内活动,它绝不应异化为任何个人或企业的家丁。

  理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线

  合理索赔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清晰的界线,来甄别罪与非罪?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表示,“法律肯定是有界线的,罪就是罪,非罪就是非罪。”

  《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条件是威胁使他人畏惧而交付财物,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阮齐林认为,在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两名刑事被告人是污染的受害人。“既然是污染的受害人,他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只不过是要多还是要少的问题。”

  在阮齐林看来,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他就有索赔的权利,索赔金额本身的高低,并不是问题的焦点。“索赔数额可由双方自行商议。”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4月26日魏开祖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表示,魏开祖妻子姚成英与余定海、朱桂枝及刘冲村五组其他村民先后到磷矿镇、钟祥市、荆门市三级政府及省信访局上访,并组织村民围堵镇政府、钟祥市环保局,以及多次围堵企业大门,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和政府正常办公,用这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但阮齐林表示,村民的方式方法虽然有点过激,但在实现诉求方面,还没有逾越法律能够容忍的范围。

  许兰亭也认为,犯罪嫌疑人上访属于正当维权,猪圈、山林等如果确实受到损害,即使索赔金额有差距,也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由于村民不断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企业大门,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分别付给魏开祖和余定海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上访当然会带来压力,并且不仅是给公司带来压力,也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压力。

  “即便真有人想借上访从中多捞一笔,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把他抓起来。”陈光中说,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索赔者不断上访,索要过高的赔偿款,只能算作要求过分,上访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相关部门出面,耐心做上访者的思想工作,进行说服教育。

  “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村民再次上访要求履行协议,就是合法的行为。”陈光中说,在上访中,如果出现了过激行为,比如发生肢体冲突,也应该尽量慎重处理,不宜轻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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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 编辑:yangchun4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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