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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草案二审聚焦诉讼主体争议
发布时间:2013-07-19 12:11:26

    一、舆情综述

    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倒逼《环保法》修订

    我国现行《环保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过去20多年。该法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原有条款已不足以满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需要,因此修订《环保法》呼声高涨。

    2011年1月下旬,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环保法》修改草案,同时提出要重点对环境影响评价等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但一审稿受到广泛质疑,环保部、法工委甚至环资委内部都存在诸多不同意见。《环保法》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多数网友认为目前修订尚有争议没有解决,不能直接提交二审。关于《环保法》修订的舆论争议逐渐从建议转变为实际的改动,但环境污染事件仍在频频发生。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公布 加重惩罚力度

    今年6月26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二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引发会上会下普遍关注。这是时隔十个月之后,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此次修订,立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写入了修正案草案。对违法排污企业拟“按日计罚”,这被誉为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成为各界关注焦点。同时,草案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有舆论认为此举是加强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等规定也为舆论热议,更多媒体由草案中的规定延伸出惩罚力度加重的结论。

    指定公益诉讼主体成舆论最大争议点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而并不是赋权给在环保作出巨大贡献的民间公益机构,此点引发了公益界、公益律师及法律学者的强烈不满,有舆论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称这是“一种倒退”。

    《南方都市报》社论称,可以预见,假如全国公益诉讼的主体真的被窄化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各省份的环保联合会,一定会出现的情况就是数量极少的主体需要担负数量庞大的案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环境争端的效率也将饱受质疑。

    《长江时评》文章称,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代表社会和公众的利益,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以保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去促进公民个人环境意识的觉醒。

    而海外网特约评论员时言平则提醒,新规尚未出台,相关部门当审慎听取民意。给予公益组织垄断公益的机会,很可能是在为整个环保公益领域挖了个难以自拔的泥潭。

    二、舆情传播

    中电传媒舆情监测室数据显示,以“环保法修正案”为关键词,6月26日至7月3日,共监测到相关网页信息约8.53万条,其中新闻信息1776条,博客信息28条,论坛信息414条。

    媒体关注走势



    解析: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相关信息一经报道便引发媒体热议,次日达至媒体关注高峰,日信息量超600条。在经历一个关注低谷期后,7月2日,媒体关注再次暴涨,这源于相关媒体评论的密集发布,如《新京报》的《环保联合会要避免价值观冲突》、《检察日报》的《当“污染大户”成为环保联合会“会员”》、《中国青年报》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独家”之忧》等,都有大幅媒体转载。

    三、媒体评论及专家观点

    媒体不仅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发布情况进行了整体报道,还对于细节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排除对于修正案草案整体的媒体报道及评论,媒体关注点分布如下图所示:

    媒体关注点分布



    解析:上图可以看出,媒体最为关注的是草案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这一规定,将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舆论强烈质疑,而占比67%的信息中,有大部分是由此引发的媒体评论。其次,媒体对于草案中规定的“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单位违法排污可按日连续计罚”也比较关注,有不少媒体认为《环保法》修正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激活环境公益诉讼先打破垄断

    诚如公众所担忧的,若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便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动员全民力量,共同捍卫环境”的立法初衷。且,另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这至关重要的权利?

    事实上,公众的担忧,正被逐步应验。据媒体披露,很多高污染企业,居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而更为致命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涉……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做过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对此,又该怎样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当然,纵使存在上述种种,我们亦无依据断言,该组织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勾兑。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向会员单位收费”的运作模式,早已成型于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联合会”之前——这也就是说,如果从前此类做法无可厚非,那么现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应更注意“避嫌”。如若不然,想必仍难摆脱百口莫辩的境地。

    我们当能理解,立法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求避免滥诉的考量。但,相比于莫须有的“滥诉”风险,由那个不被信任的惟一“诉讼主体”,所引发的全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显然更迫切需要正视。

    ——7月2日《华西都市报》

    环保联合会要避免价值观冲突

    环保联合会获得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再一次升级。其实,环保组织并非完全不能和污染企业联合工作,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组织发起时的使命和权利构架来决定。

    但现在的困境在于,生产技术改进和抗争主导的法律维权是不同的工作思路,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没有义务支持自己所在的机构起诉自己的企业要求赔偿,这种“左右互博”的故事一旦出现,无论如何都难以取信于人。

    当然环保联合会也有可能兼容两个工作目标,作为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机构,在后期为工作需要吸收的缴费会员决策权比想像中的小。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一个机构的价值观的分裂,要么限制会员单位参与决策的权利,要么不能公允地代表公众利益。

    ——7月2日《新京报》

    环保公益诉讼权应当开放

    从法理上讲,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民间的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以及非环保的其他民间公益组织,只要合法登记,都应当纳入“有关组织”的范畴。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的特点,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应当大力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反之,若单方垄断环保公益诉讼权利,排斥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公益组织,势必极大地挫伤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司法的积极性,侵犯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

    除了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公益诉讼权利还应当向公民个人开放。维护公共权益,不能仅仅依赖政府,也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能以所谓“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或者认为公民个人起诉的力量单薄、胜算概率低等,轻易取消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公民作为自然人,与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也理应担当起维权的责任。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刘武俊7月2日在媒体撰文称

    让官办组织回归民间

    从现实来看,中国太需要公益诉讼了,中国人也同样需要真正属于社会的公益组织和民间组织。消弭《环保法》修正之争的办法只有一个:让“官办民间组织”与官方彻底脱钩,让它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民间,且在不享有任何政策特权的情况下,与其他民间组织平等竞争。“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是十八大报告中的明确要求。之所以政社纠结难分,个中原因恐怕仍在于“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目前审议的这份《环保法》修正案努力要维系一个政社不分的旧体制,又何尝不是利益作祟!

    ——7月3日《检察日报》

    借鉴国外环保组织处理利益纠缠的方式

    一个公益组织能做到无欲则刚,才会有公信力。有资料显示,美、意、日等国外环保组织“来自会费、收费活动和商业经营的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构成了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最大部分;而德、法等国家,环保组织通过合约为政府‘打工’,争取国会和地方议会的财政拨款,如德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68%来自政府,法国则占到60%”。这些摆脱与企业利益纠缠的方式,有利于公益组织行使公共责任,也值得我国借鉴。

    ——7月3日《光明日报》

    建议对环境虚假信息加重处罚

    目前我国在环境虚假信息普遍存在,尤其涉及到考核和政绩,往往成为信息数据造假的“重灾区”,对此应该加重处罚。可以考虑增加相应条款,即禁止环境信息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应当罚款20万元甚至更高,如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在6月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加强政府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按日计罚或者设置处罚上限,而在于执行力是否到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普遍受制于地方政府,给后者干预执法造成了便利,衍生出一些潜规则,这才是根本问题之所在。对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便是加强政府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让一些潜规则无处遁形。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6月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四、分析师点评

    《环保法》修订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及争议期,再审的消息本应非常令人振奋,诸多亮点也显示出本次修订已在“动真格”,但我们同时看到,舆论对于部分规定的争议愈加强烈。

    对于舆论争议的焦点即公益诉讼主体一事,媒体中已有相当篇幅的评论。无论是曾经倒掉的“牙防组”,还是深陷舆论漩涡的红会,都从不同方面给予警示。环境公益诉讼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如何行使公益诉讼权利和构建公益诉讼公信力,如何避免重蹈覆辙,需要相关部门多听听舆论的声音及专家的建议,多了解民众所需所忧。距离新规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间,争议条款还有讨论完善的空间,而这份沉重而光荣的诉讼使命最终将落于何处,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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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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