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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应对PM2.5作出回应
发布时间:2013-01-15 14:36:06

3 《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如何应对?


  2013年1月1日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共74个城市开始整点滚动直播当地PM2.5监测数据,PM2.5污染防治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应当对防治PM2.5有所回应和体现。


  防治重点应作哪些调整?


  一是防治重点由传统的二氧化硫转为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并重。氮氧化物是PM2.5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污染物,要治理PM2.5,就要加强氮氧化物的治理。我国防治氮氧化物经历了规范、取消规范、恢复规范但放松标准、大幅提高标准的螺旋发展过程。《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大氮氧化物减排力度。目前,我国已将火电厂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从每立方米450毫克~1100毫克修改为100毫克,而美国与欧盟的这一标准分别为135毫克和200毫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氮氧化物列为防治重点。


  二是防治工作从防治一次污染向防治一次、二次污染并重转变。相当一部分的PM2.5是由多种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要防治二次污染,就需要改变原来大气污染防治中对污染物各个击破的思路,由注重单个污染物治理向多个污染物的协同治理转变,不仅要求不同污染物分别达标,还要探索多种污染物整体达标的标准。建议这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探索防治二次污染的有效措施。


  是一蹴而就还是逐步推进?


  开展PM2.5治理的国家不多,主要是美、日、澳、加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中只有印度、墨西哥等国发布了标准,但也只在个别大城市进行监测。这些国家都是在本世纪初才开始防治的,且多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


  如美国于1971年、1987年、1997年分别公布PM100、PM10、PM2.5标准,都是在前一阶段重点污染物基本解决后才实施新标准。PM2.5从研究、发布标准到2000年全面监测,历时20余年。


  欧盟2005年关于限制PM10的法令生效,2010年发布PM2.5标准,2015年才强制实施。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提出年均和日均目标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和25毫克的同时,还提供了3个过渡期目标值,其中第一阶段分别为35毫克和75毫克。目前,美国和欧盟PM2.5的限值也都还在世界卫生组织的过渡期目标值阶段。


  PM2.5长期来一直未被纳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客观原因。


  一是监测相对容易做到,但根据我国PM2.5的构成和易感人群特点来确定符合我国的PM2.5浓度限值,却不是短期能完成的。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值就是建立在哈佛大学对美国6个城市研究和美国癌症协会研究基础之上的。


  二是纳入标准容易,实际控制污染物却较难。在当前PM10等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治理、产业结构升级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制定更为严格的PM2.5标准,执行难度确实存在。


  三是据介绍,如将PM2.5纳入评价体系,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预计将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这不仅关系到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绩考核,还会增加地方财政和企业负担,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速度。


  目前,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逐步建立了496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点位,监测并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等6项基本项目的监测数据信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出每立方米75毫克的年均目标值,并于2016年全面强制实行。这些“稳中求进”的部署安排较为稳妥。


  从长远来看,PM2.5应当有明确标准并严格实施,但我们也要看到,PM2.5污染防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现行情况下还不具备全面强制实施的条件。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应当体现目标明确、立足实际、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提出明确指引,树立正确导向,提供切实保障,在现有条件下积极推进PM2.5污染防治工作。


  需要完善哪些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PM2.5在空气中停留时间长,还可远距离传播,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污染物,目前污染也呈现出了区域化趋势,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考虑到有效防治PM2.5污染的要求,同时联防联控机制已有实践基础和政策指导,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并将PM2.5纳入。

 

  二是进一步规定总量控制制度。近年来,在多种传统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的同时,氮氧化物排放量却增长明显。《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列入减排目标,要求2015年比2010年削减10%。《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二氧化硫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结合防治PM2.5污染的迫切要求,建议在修改时明确将氮氧化物纳入。


  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措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是产生PM2.5的主要源头,庞大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拥堵导致的低速行驶,致使PM2.5污染居高不下。《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定的管理措施较为简单,对油品和清洁能源机动车也只作了引导性规定,这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控制PM2.5的需要。建议从新生产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检查、机动车检测与环保标志、机动车因环保不达标强制召回、车用燃料标准等环节研究具体管理措施,在污染防治与公民机动车使用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实际上,要想减少PM2.5污染,就得少烧煤、少开车、少修建,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生活方式,这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建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力度,形成社会互动机制,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疏导社会情绪,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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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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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16 00:45:4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