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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环境执法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12-01-16 13:31:53

◆刘永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1开始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其颁布实施对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意义重大。今后,环境执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通过逐一梳理,一些脉络逐渐清晰。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强制应急措施以及临时措施。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采取的环境行政强制应急措施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三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强制执行需按规定进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只是有一些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代履行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明确规定代履行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也对代履行作了专门规定。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期限届满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行政相对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不得等到履行期满较长时间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加处的罚款远远超过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将改变过去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局面。

3.严格执行催告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由于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

那么,环保部门在什么时候送达催告书为宜?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规定,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排污费时,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有变 

目前,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第八十八条规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执行。

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8)中规定的期限比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超出一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本法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上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5.积极推行执行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一种手段,而执行法律、法规从本质上看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会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存在一些特殊困难,难以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为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据此,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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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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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5 23:33:56,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