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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发布时间:2011-12-28 13:50:21

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经研究,近日做出答复,全文如下: 

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有关规定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制定。《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随后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代替。2007年修订后公布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已经明文规定,“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根据HJ/T301200711.3.3条规定,应按GB175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不应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关于水泥中六价铬含量超标问题判定的技术咨询函〉的回复》(水标准委便字〔2011002)中“HJ/T301200711.3.211.3.3条款描述情况并不合法”的表述不当,11.3.211.3.3条实质是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参照水泥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并非规定允许解毒后的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三、铬渣可以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这些情况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149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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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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