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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2-20 14:14:54

◆刘定慧 

某印染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开始开工建设。环保部门据此责令这个厂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万元。最终,这家印染厂履行了处罚决定并补办了环评手续。

■案情————— 

某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印染厂夜间进行施工建设。经调查,这家工厂曾于20068月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环保部门未批准其建设;厂方擅自于200710月进行建设;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向这家印染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印染厂放弃听证并承认了违法行为,之后,县环保局以印染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厂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万元。最终印染厂执行了处罚决定并补办了环评手续。

■解析—————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了尚未批准或报了没有批准的建设项目,应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这个县环保局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还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如何准确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在20091022发布的《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58)中对未报批和报后尚未批准即开工建设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款。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界定“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处罚,其处罚权在“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于200931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对于污染较重的行业如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其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因此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时应注意不要越权执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启示————— 

环境执法部门在处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报批后尚未批准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时需要注意准确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此外,还要注意分清权限,避免越权执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有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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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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