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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1-12-13 15:09:15
   

记者傅一览

 

本报讯20116月,一辆装载有化学品苯酚的槽罐车,在由上海高桥化工厂开往龙游红云化工厂的途中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部分泄漏苯酚随雨水流入新安江。

一时间,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1212,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经过修改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特别对这类情况进行了规定。

划定危险品车辆通行区应避开水源保护区 

《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域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果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此外,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在责令拆除或关闭后,最高将被处50万元罚款。

每季度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信息 

对水源地开展定期检测,是保护水质必不可少的工作。

《草案(修改稿)》同时提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由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每季度定期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应建立两个以上独立备用饮用水源地 

对备用饮用水源地的设立,《草案(修改稿)》也有明确规定:今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在今年11月召开的“全市水利会议”,杭州提出,将续建闲林水库备用水源工程、湘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新建余杭三白潭备用水源工程。2013年三大备用水源工程建成后,将为杭州市提供3640万立方米的库容水量。如果按照目前杭州夏季最高一天用水量145万吨来算,三大备用水源可以提供全市至少25天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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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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