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收藏本站

新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2 14:16:19

 

◆杨涛利

在施行了16年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将于201221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正是新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环保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做出的适时之举,标志着新疆的环保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

修订后的《条例》共655条,从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内容不乏亮点。 

亮点一:紧扣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牛晓萍说,今年10月,在乌鲁木齐召开的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规划未来5年的发展蓝图时,首次把环保当做第一个问题提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工作的状况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去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重要发展方针,因此适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牛晓萍指出,修订后的《条例》,从新疆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紧扣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变成国家意志。除了吸纳“环保优先、生态立区”这一原则外,还将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写入《条例》,进一步强化充实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现有的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此外,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保护现有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对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和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进行任何资源勘探和开发。”也分别正式写入《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 

亮点二:民生问题成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条例》将民生问题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三章内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共设置10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污染、扬尘污染、农村环境等做出具体规定,关系城乡群众居住环境。 

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指出,从近年来开展“厅长网上接待日”和环境信访等途径接收的群众投诉案件来看,群众普遍反映、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多为涉及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抛掷、扬撒;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8(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同时,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此外,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推行生物防治、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治化学农药污染,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地膜,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

针对城市大气污染、机动车尾气防治等问题,《条例》还专门提出:在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推行集中供热,限制新建、扩建燃煤设施,采取措施改造已经建成的燃煤设施,调整城市能源结构,降低燃煤用量,使用清洁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亮点三:新增电磁辐射、尾矿治理等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新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电磁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引起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电磁环境污染投诉案件明显增多。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划归环保部门实施的核与辐射监管,其内容在以前的《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 

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对放射性固体废物也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环评审批要求进行尾矿治理和生态修复。对采矿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成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置,有长期危害的,应当做永久性防护处理。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说,新疆对尾矿的治理在过去是从没有提过的。在这次立法调研时,基层普遍反映了尾矿治理的问题。现在自治区将尾矿治理写入《条例》,以解决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在《条例(修改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应当通过一定的表彰和奖励机制,鼓励所有公民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积极贡献。为此,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每年61日~7日为自治区环保宣传教育周。

亮点四:扩展管理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邵峰说,自治区环保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后的《条例》赋予了自治区环保厅更高的职权。《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公安、卫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这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职能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工作的职责。

《条例》还突出了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民生环境问题解决以及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的内容。《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清洁生产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3-29 16:57:51,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