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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组织当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能否破局
发布时间:2011-11-03 13:51:30

1024,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也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鉴于此,草案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就在会议审议的几天前,也就是1019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告诉记者,曲靖市中院在接到立案材料后,很认真负责地办理了立案手续,当场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这也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当事者说———— 

草根组织成为诉讼主体

李波说,自920正式向曲靖市中院提起诉讼以来,自然之友和曲靖市环保局、曲靖市中院以及云南省高院都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交流,这一案件最终得到了各方的支持。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律师介绍,最终立案的诉状和920提交的诉状稍有不同。在最终立案的诉状中,曲靖市环保局也和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为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据举证通知书的要求,自然之友等原告方需要在1118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目前法院暂定开庭时间为12月。 

杨洋说,曲靖市中院受理此案,对草根民间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身份是一种肯定和认可,对草根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李波也表示,这一案件被正式受理,并且得到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媒体的大力支持,表明了社会各界在维护环境权益方面是有共识的。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认为,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次诉讼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环保局列为第三人,确保赔偿用于环境修复 

杨洋解释说,把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列为第三人,是希望两个被告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赔偿款付至第三人曲靖市环保局设立的铬渣污染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在原告、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

据自然之友提供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之一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律师说,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罚款额仅为100万元。而陆良化工公司的铬渣污染,行政处罚了30万元人民币,违法成本很低。即使罚的多一些,罚个几百万,那也是上交国库的,收支两条线,无法保证把罚金确实用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和受害人的安抚上。

————法律困境———— 

民间环保组织取证难

尽管已经立案,但李波却一点也没有感到轻松。他告诉记者,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取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难。 

据杨洋介绍,此次诉讼“之前想和企业沟通,但企业负责人一直在拖延时间,没有见到”,此后现场取证过程中相机和录音笔遭到围抢,阻碍重重。

李波说,企业会尽量隐瞒过去污染环境的事实,藏匿甚至是销毁污染证据。而公益团体或草根民间组织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办法来寻找那些证据。尽管本次诉讼把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但环保局在政府中,属较弱势的部门,受到当地政府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牵制,或考虑到企业给地方带来的税收、就业等好处,难以给草根民间组织提供充分、“要害”的污染证据。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成本高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一个多学科、综合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李波说,评估这些损害必须找到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对法庭原告、被告方都认可的证据进行评估。 

“这个评估费用可不低。而且评估费用需要自然之友先期来垫付。如果官司没有获胜,这个评估费用如何落实,成为一个难题。”李波说,我国民间组织一般比较小、能力薄弱。即使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动辄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损害评估费用天然地把民间组织挡在了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

“在污染企业或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隐瞒或销毁过去污染证据时,法律制度该如何实施干预和介入?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司法该如何提供法律援助?”李波说,只有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案件的实际操作,才能认识和提出这些问题,在国家层面展开程序方面的司法援助。 

————专家说法————

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细化规定 

在公益诉讼中,到底由谁作为原告更为合适?对于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认为,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体现“我为人人”的社会公益精神。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发动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曹明德说,相对于传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言,生态环境损害的对象是公共环境或生态系统,其所有者一般为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往往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即无从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不少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如果民诉法修改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将会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但有专家指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

“公益诉讼涉及大量特殊规则问题,比如起诉主体、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都有其特殊性。”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比如诉讼的举证责任可能要倒置。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都要受到限制。因此,建议在民诉法中设立专章加以具体规定。 

准予环保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如果常规行政执法无能为力的话,可以启动公益诉讼,通过司法介入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引入各方力量帮助政府执法,帮环保部门减压。”夏军说,这次公益诉讼正是引入了一个新机制,即授予环保组织在执行程序中部分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从而建立一长效机制。 

“监督企业污染,光靠政府和刑事诉讼是不行的,还需要环保组织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此外,落实法院的判决最适合的监督者也是环保组织。”夏军说。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说,此次曲靖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与云南高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相同,是为了弥补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局限,让污染企业承担起环境和生态的治理责任,或者说帮助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执行环境法,有益于环境有益于法治更有益于两型社会建设,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支持。“何况,我们的诉讼利益最终归宿是当地环境和生态。” 

■事件回放

今年8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岳州镇村民遭受化工废料铬渣的污染侵害情况被披露。据调查,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群众反映部分放养的山羊死亡,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和环保所确定,山羊系中毒死亡。 

原来兴义三力公司的两名运输司机吴兴怀、刘兴水为节约运输成本,多次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业铬渣倾倒在麒麟区三宝镇、茨营乡、越州镇的山上,共计140余车,累计铬渣倾倒总量5222.38吨。铬渣的长时间堆放及雨水冲刷对附近水源与土壤造成污染。村民放养的山羊正是饮用了污染水中毒死亡。 

■相关链接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的侵害索赔费用将用于恢复环境,不支付给受害人。

三年前全国几个省市试点设立了环保法庭,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很多社会团体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受限使环保法庭常常“无米下锅”。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20096月,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作业过程中随意排放、冲刷铁矿石粉尘造成污染,朱某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2010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贵阳当地的一家社团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一造纸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胜诉。 

201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家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400余万元。此案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提起公益诉讼,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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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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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3-28 17:51:3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