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命令方面,河南省许昌市已经做出了尝试。许昌对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模式,所有建筑垃圾都必须由特许的运输企业来运输,而特许的运输企业必须将垃圾送往规范的处置场所。在某种程度上,许昌通过控制运输这一个环节,间接地实现了对建筑垃圾产生方强制处置的目标。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值得肯定。
将许昌的模式放之全国,可能并不一定适合。运输企业并非污染者,而处置垃圾本是污染者应尽的义务。同样,对于处置方式的选择,是填埋还是送往资源化利用企业,也是污染者应有的权利。许昌的做法虽然实现了强制处置,却对污染主体的限制不明确,也没能给污染者更多选择的权利,形成有益的市场竞争仍需观察。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从污染者入手,不仅要明确污染者的义务,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处置由政府强制推行,而怎样处置交由市场运作,这是命令控制与经济刺激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也是日本、韩国等国的成功经验。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明确了污染者和的义务和权利,就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只要污染者这一主角开始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筑垃圾处置产业链条形成也就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