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解读

|| 收藏本站

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1-09-16 13:21:20
>《意见》对有害物质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他有害物质是指含重金属、氨氮、石油类、氟化物、二氧化硫等可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以及可导致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恶臭等指标超标的物质。

怎么助力环境执法? 

在环境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违法分子抗拒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王中明向记者讲述了今年4月初发生的一件抗拒环境执法检查的案件。

官渡区环保局在对大板桥西冲片区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时,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胡鹏在执法过程中,被昆明共泰塑胶有限公司工人肖明伏从执法车辆上拉下,致胡鹏手背软组织挫伤。 

环保警察在接报后会同官渡分局大板桥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并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肖明伏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当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明伏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针对阻碍环境执法这一典型案例,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检察处、官渡分局治安大队到大板桥派出所进行了专题研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违法企业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养恶犬等方式,不但给执法检查工作带来了难度,还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在《意见》中,这些困扰得到了解决。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4-25 19:05:5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