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解读

|| 收藏本站

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1-09-16 13:21:20
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法采矿致使原有地貌被破坏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在一年内因非法采矿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等情形都将入罪。 

如何界定有害物质?

经过3年的摸索,作为昆明市环保警察组建后的首任局长,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局长王中明表示,法律条款支撑不够,是严重制约环保警察进行刑事案件侦破的一大障碍。 

据了解,原《刑法》中支持环保公安办案的条款主要有3:第一百五十二条有关走私废物罪的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和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以及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条款只有两条:第三十条有关违法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有关规定。 

同时,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一些污染的界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一些排污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结果,即造成损失多少、人员伤亡情况来进行处罚的,而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一般由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体现公安部门刚性执法和作用,也不能起到对企业的约束、震慑作用。

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有关环境污染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新的修改。以《刑法修正案()》为指导,昆明市在《意见》制定中,扩大了使用范围,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3-29 04:16:1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