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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1-09-16 13:21:20
yle="TEXT-INDENT: 21.25pt">由于生活习惯和经济利益驱动,滇池周边偷捕鱼类的行为频繁。今年4月,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昆明市环保公安分局联合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查获偷捕人员21人,清理取缔销毁违禁渔具两万余具,用于捕鱼的橡皮筏、渔船、捕鱼器等97具,拆除在滇池边的多个违规建筑窝棚。 

在今年61日以前,这些偷捕鱼类的行为可能还只是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而在61《意见》实施之后,这种行为则可以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来定罪。

《意见》指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的;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等5种情况。 

《意见》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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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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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3-29 22:10:5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