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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1-09-16 13:21:20

20094月,在距阳宗海砷污染事件10个月后,阳宗海污染依然严重。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资敏

2008年,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环境执法难、执法力度偏软的思考和讨论。在频频发生的污染事故面前,如果仅靠环境执法这一行政手段,极易造成“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针对这一软肋,云南省相继在昆明、玉溪、曲靖等地设立环保公安,“试水”环保警察体制,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检察院设立环保检察处,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全面探索环境法制的建设。

近年来,云南省环保公安在环境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渐成长。针对三年多侦破环境案件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困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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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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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6 04:20:1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