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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11-05-17 10:58:16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此规定与《修正案八》均从5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八》中,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了多处修改,如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质的范围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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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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