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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资质许可立法听证
发布时间:2011-02-18 11:25:27


    “立法听证应该成为行政立法经常性、常态化的做法。”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与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张京麒不约而同地表示。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环境保护部正负责起草《环境监测条例》,其中,拟设置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行政许可。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就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问题召开了听证会。

    来自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监测司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环境监测中心及检测公司的5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

    这是继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召开《排污许可证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后,环境保护部召开的第二次立法听证会。

    听证内容是什么?

    今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出2011年第四号公告,即“关于举行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称:“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在北京召开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

    公告还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申请参加的人员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规定“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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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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