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是各国通行做法。其主要做法包括,州级政府拥有自主定税权,可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税率。如美国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煤炭、天然气等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美国同时是世界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因此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其州级政府拥有自主定税权,可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资源税税率。
一些国家不设统一的环境保护税,但在许多税收政策方面考虑了环保因素。例如,德国没有统一的环境保护税,而是出台多种政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节能降耗。德国除对石油等传统能源收取生态税,还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
政府围绕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设计完整的生态税制。例如,荷兰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把绿色税收引入税制,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之一。荷兰绿色税收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
实施生态补偿金制度。例如,德国联邦矿产法规定,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企业,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
征收产出型资源税,共同分享自然资源成果。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自然资源丰富的州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本州的自然资源在输往其他州时,要从量征收跨州税。跨州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者企业,但赋税人是资源的消费者。
在我国,资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征收16年以来所提供的税收相当有限,虽几经改革,但资源税收入在2009年只占税收总收入的0.61%。
我国资源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一些资源性产品,特别是原油